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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50345

【記者高安妮綜合報導】經濟部為商品標示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有關商品標示法相關法規、檢查及管考作業未臻周妥,標示不符規定案件居高不下等情案,經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及江綺雯調查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2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檢討改善見復。 3位調查委員表示,國內於103年7月、104年9月及今(107)年3月間,已陸續發生數起民眾使用車用芳香劑,因高溫導致爆炸起火,碎片擊破擋風玻璃之危害安全事例,然而,經濟部自95年起即已著手研擬之「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卻遲遲未完成法規訂頒程序。考量歐盟於2008年即已發布「化學物質和混和物分類、標籤及包裝法規」(CLP Regulation),自2015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混合物化學品,均應依規定提供危害圖示、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另參考美國及加拿大相關法規,對於消費性化學商品之標示亦均有所規範,為強化消費安全之維護,經濟部允宜積極妥慎就該標示基準之適用品項等評估決定,加速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3位委員也指出,近年來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網路購物已漸成為主流之消費型態,網路商店販售之商品雖同樣受到商品標示法的規範,惟因其無實體店面不易稽查,復因縣市政府普遍財政困窘,無法編列經費進行購樣查核;經濟部標檢局及行政院消保處於購樣檢驗時,雖已將網購商品納入購樣範圍,然近5年來購樣自網路商家件數占購樣總件數之比率卻均在7%以下(多未達5%),尚屬偏低,不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故要求經濟部確實督導縣市政府落實以源頭管理方式,列管轄內網購業者之發貨中心或大型物流中心進行查核並輔導業者改善,積極推動;同時亦宜研議以訂定相關指引準則之方式,輔導網路販賣通路業者建立上架前自主管理及檢核機制,以符商品標示法之立法目的。 3位委員進一步指出,商品標示內容之真偽,攸關消費者權益甚巨,亦應為商品標示法查核之核心重點,惟目前地方主管機關囿於經費等因素,均未能以購樣檢驗之方式查核商品標示之真實性,經濟部標檢局雖於辦理市場購樣檢驗時附帶協助執行,然針對非應施檢驗商品之購樣比率偏低,商品標示虛偽不實之查獲率亦偏低。復因對於查獲案件依法須先踐行通知廠商限期改正之程序,屆期不改正者始處以罰鍰,致嚇阻力薄弱,據該部提供資料顯示,近5年來各地方政府對於商品標示不實案件,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4條加以裁罰者僅1案,致違規業者心存僥倖肆無忌憚,而政府機關之查核人員恰似淪為業者之檢查員,經濟部允應積極研謀改善,以提升商品標示之正確性。 針對現行商品標示法之相關罰則規定,均要求主管機關須經通知限期改正程序後,對於屆期未依法改正之業者,始予以裁處罰鍰一節,楊美鈴、蔡培村及江綺雯3位監委特別說明,此規範模式未進一步區別違規態樣,例如:對具有危險性或與衛生安全有關的商品,如未標示其正確用途、使用及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者,恐造成消費者未正確使用而遭傷害之情事,對該等商品之管制作為,自應於商品上市流通進入市場時,即應有合法正確的標示,而目前,對此類有危安之虞的商品,仍讓業者存有可改正一次免罰之僥倖機會,對該類商品違反該法第10條規定情形,在管制作為過度弱化,而不利消費者權益維護,經濟部允宜審慎研議其妥適性,並為必要之修正。 3位監委復指出,現行商品標示法將相關查處權限均置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而未包含中央主管機關在內,經濟部對於部分地方主管機關怠於依法查核或裁處罰鍰之案件,無法採取有效之應處作為,損及該法執行成效,容有通盤研議檢討之空間;另因應大數據時代的到臨,經濟部亦宜積極研議,以現代化資訊科技技術運用於商品標示管理模式之可行性,以強化源頭管理,並解決查核人力不足之問題。 此外,楊美鈴、蔡培村及江綺雯等3位監委表示,經濟部雖已建置「商品標示管理系統」,並於本院調查中已擴充該系統功能,惟中央主管機關尚無法透過該管理系統,即時掌握接受訊息之地方主管機關有無採取查處作為之訊息,爰該資訊平臺容有持續檢視再予強化之空間。另為有效督導各地方政府商品標示業務辦理情形而進行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商品標示業務考核」機制,亦有再予強化精進之餘地。

商品標示法相關法規、檢查及管考作業未臻周妥 監院要求經濟部檢討改善-社會

桃園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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